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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简称 AES)
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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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43 液体化学品颜色测定法(Hazen 单位—铂-钴色号)
GB/T 5173 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 阴离子活性物的测定 直接两相滴定法
GB/T 6366 表面活性剂 无机硫酸盐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 pH 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530—2008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试验方法
GB/T 17829—1999 聚乙氧基化脂肪醇
GB/T 26388 表面活性剂中二噁烷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RO(CH₂CH₂O),SO₃Na (R 主组分为Ci₂ ~C 烷基;n=1~3)
高浓度产品:膏状。
低浓度产品:液状。
膏状:25℃时,白色或浅黄色凝胶状膏体。
液状:25℃时,无色或浅黄色液体。
无异常气味。
GB/T 13529—2011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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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认可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感官测定。
5.2.1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平均相对分子质量的测定
5.2.1.1 仲裁法
按 GB/T 13530—2008第6章规定进行。
5.2.1.2 计算法
按 GB/T 17829—1999
中5.6.2和5.6.3.1得到聚乙氧基化脂肪醇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乙氧基
化烷基硫酸钠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M 按式(1)计算:
M=M₁+M₂+M₃-M₄ ………………………… (1)
式中:
M—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
M,— 聚乙氧基化脂肪醇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
M₂— 三氧化硫的相对分子质量,以80计;
M₃— 钠的相对原子质量,以23计;
M,—— 氢的相对原子质量,以1计。
计算结果表示至个位。
GB/T 13529—2011
5.2.2.1 按 GB/T 5173 规定进行,应用5.2.
1所得平均相对分子质量计算结果。
5.2.2.2
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的测定结果之差应不超过平均值的0.6%,以大于
0.6%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对同一样品,在两个试验室中测定,所得结果之差应不超过平均值的
1 . 0%,以大于1 . 0%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按 GB/T 13530—2008 第5章规定进行。
试样中未硫酸化物 X 以质量分数表示,按式(2)计算:
style="width:2.31988in;height:0.58014in" /> (2)
式 中 :
m—— 圆底烧瓶中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mo——试验份的质量,单位为克(g)。
5.4.1 按 GB/T 6366 规定进行。
5.4.2
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的测定结果之差应不超过平均值的3 .
7%,以大于
3.7%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对同一样品,在两个试验室中测定,所得结果之差应不超过平均值的
17%,以大于17%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按 GB/T 6368,测定25℃时样品1%水溶液的pH 值 。
5.6.1 按 GB/T 3143 规定进行。
5.6.2
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的测定结果之间的绝对差值应不大于5
Hazen, 以 大 于 5 Hazen 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按 GB/T 26388 规定进行。
第4章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产品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乙氧基化烷基
硫酸钠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
GB/T 13529—2011
出厂。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证书验收,必要时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桶装产品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
表 2 桶装产品的批量和样本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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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桶装产品,取样时用洁净干燥的玻璃管或其他取样器插入样本单位中间部位,从各样本桶中采取
等量样品。
罐(车、船)装产品,以1罐(车、船)为一个样本单位。
对于横截面均匀一致的罐、车和船,采用等量合并从罐(车、船)的顶液面到罐(车、船)的底液面的高
度的上、中、下液面处所采取试样组合而成的方法,用取样器进行取样。
取样总量约500g,分成两份。 一份用于检测, 一份封存备用。
检验结果按GB/T 8170
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
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批量、质量指
标(包括平均相对分子质量)、生产日期等。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
收货单位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在到货一个月内向生产厂交涉。如有异议,
会同双方按6.2.2抽样。取样量不少于1.5
kg,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三个干燥清洁的样品瓶内,加盖密
封,贴上标签,并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和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瓶,另一瓶签封
后,可商请有关法定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样品应存放于暗处,保存期一个月。仲裁检验结果为
最终依据。
产品的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净含量;
d)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含省、市、县)、邮政编码;
e) 有防雨、防水、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记。
GB/T 13529—2011
产品应使用清洁的内衬塑料袋的大盖金属圆桶、塑料桶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容器包装,或使用清洁
的、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罐(车、船)包装。
产品装入容器应根据气温变化留有空隙,灌装后应封口良好,防止渗水。
包装的净重应符合标称质量。
产品在运输时应竖放,盖口朝上,加有遮盖物,防雨、防晒,轻装轻卸,避免包装损坏。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条件好的库房,室外存放应有相应的遮阳、防雨措施。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两年及两
年以上的产品,可不标注保质期:只能在两年内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应标注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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